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气象科技创新与发展,促进气象业务服务工作,江苏省气象局特设立“江苏省气象科研开放基金”。
第二条 “江苏省气象科研开放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开放基金)的经费由江苏省气象局筹措,同时积极争取中国气象局支持和接受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工程项目及个人资助。
第三条 科研开放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江苏省气象局科技减灾处)负责科研开放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提出科研开放基金项目指南,面向省内外公开发布。
第四条 江苏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年度资助项目和基金使用资金额度。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江苏省气象科研开放基金主要支持的研究方向和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应有创新,预期目标、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六条 科研开放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高级职称(副研究员、高工或副教授以上)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或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特殊优秀人员须有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2项以上(含2项)科研开放基金项目。
第七条 科研开放基金主要支持合作项目的开展。本局以外的科研人员申请项目时,需与江苏省气象部门业务科技人员合作。面上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资助额度一般为3~5万元。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至三年,资助额度一般为5~15万元。
第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发布的指南按规定填写《江苏省气象科研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具体填报说明及格式见附件)原件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气象局科技减灾处,下同)。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意见,报江苏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后公布结果。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江苏省气象科研开放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请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监督。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的,须书面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十二条 合同书签订后1个月内即拨付总经费的70%到承担人所在单位账户,待项目组在SCI或一、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在应用中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得到认可后,再拨付其余的30%。
第十三条 科研开放基金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照中国气象局气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科研材料费、试验费、项目成果验收和鉴定及学术交流调研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合同要求进度开展研究,研究期间内按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论文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人要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成果验收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按合同书所定计划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准备好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应技术档案,以及其他结题验收工作的具体事宜,报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验收。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并负责向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反馈研究成果及工作情况的评定意见。
第十八条 通过考核并按计划结题验收的科研开放基金项目承担人,再次申报科研开放基金项目时将优先考虑。研究成果具有较强创新性,或具有良好业务应用前景,对江苏省气象局气象业务服务技术发展有显著贡献的,将视情况安排后续研究经费或示范与推广应用经费。未能按规定要求结题验收的项目,两年内不接受该项目承担人再次申请本科研开放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基金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为江苏省气象局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共同所有,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项目结题后,应将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江苏省气象局存档,涉及研究成果中的软件,应提供全部源程序文本及使用说明。以科学论文形式发表的成果应将江苏省气象局作为署名单位之一,并注明得到“江苏省气象科研开放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江苏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汇报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并协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成果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江苏省气象科研开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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