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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立法保障气象防灾减灾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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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防灾减灾机制的良好运作关键在于完善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江苏省气象法制化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府规章到气象立法的递进式发展进程。

  2003年7月1日,《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2006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为气象灾害防御由传统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逐步向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延伸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规范的内容涵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等,针对不同专业领域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规定了具体的综合减灾措施,同时对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灾害性天气气候预警等气象信息的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作出了规定。

  这个江苏涉及气象的第一部地方法规,自2003年底被列入《江苏省2003—2007年立法规划》以来,历经从大量、深入的前期调研、论证到形成初稿,从广泛的意见征求到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到最终定稿并正式施行的漫长过程。无论是其从气象防灾的需求出发的针对性,还是其对提高现行法规的操作性,抑或是其依照本地实际的创新性,《条例》对推进气象的社会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气象立法前进的脚步从未停息。该省各地各部门正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更多的气象法律法规的出台同样值得人们期待。《江苏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草案)已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待省长常务会议讨论,《江苏省气候资源开发与利用管理条例》(初稿)也列入省法制办2008年立法调研计划,正争取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计划。
(来源:江苏省气象局  发表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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