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近日通过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同时,国家还将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条例》规定了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据悉,《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大雾、霾、雷电等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
对于农村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同时,确立气象灾害信息员制度,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条例》对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还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将依法受到相应警告或处罚。
《条例》共6章,分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负责,共计48条。
据介绍,《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二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气象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害。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