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9日,《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由江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活动,关系到全社会防灾减灾活动的正常开展。江苏省气象局自2005年以来,就一直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纳入工作议程,并得到了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的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历经数年立法调研,修改完善。
《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避免或减轻灾害性天气给全社会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将发挥重要作用。办法对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预警信号定义、政府职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气象台站工作要求、传播工作基本规范、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在吸收外省市相关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还有一定创新,如办法第三条规定“全省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标准以及灾害性天气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项授权有利于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及时修订防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办法对于预警信号的传播渠道、媒体传播预警信号的时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增加了预警信息发与传播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