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
1.1.1 实施主体
省气象主管机构,即省气象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具体承办职能处室: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北极阁2号 邮编:210008
联系电话:025-83287048 联系人:汪庆森
1.1.2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对我省防雷产品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气发﹝2003﹞107号)
1.1.3 备案时间
每周周二及周四全天工作时间接受备案咨询,周二及周四下午工作时间接受备案申请,其余时间不予接待。
1.1.4 实施程序
1.1.4.1 备案申请人
防雷产品销售单位为防雷产品备案申请人。
防雷产品销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防雷产品生产单位的销售委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销售场所。
1.1.4.2 备案申请材料
防雷产品销售单位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材料,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二)防雷产品生产单位的委托销售或代理销售协议(原件、复印件);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原件、复印件);
——(四)所销售的防雷产品的产品合格证;
——(五)所销售的防雷产品的投保协议或质量承诺(原件、复印件);
——(六)防雷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原件、复印件、国外产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复印件、国外产品)。
——(九)江苏省生产销售防雷产品备查表。
1.1.4.3 备案程序及时限
备案申请人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备案机关予以受理并同意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补正通知》。
材料不真实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1.1.4.4 备案流程图
1.1.5 法律后果
未经备案的防雷产品,不得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