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球资质认定办事流程:
1、申请阶段:需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补正材料阶段: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完备的,认定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
3、核查阶段: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许可决定阶段: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的,应当在核查后5日内送交省气象主管机构,并出具初审意见。认定机构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放球资质认定申请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放球资质认定办事时限: 一般规定: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办事时间:在认定机构正常工作时间内均可提出申请,随到随办 放球资质认定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气象局或者省气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