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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工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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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民承诺:
  1、统一窗口。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江苏省气象局确定其内设机构——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为气象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依法受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作为实施机关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的申请转交省气象主管机构内设职能处室(部门)负责办理。
  2、依法及时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在受理阶段,省气象主管机构将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在审查阶段,将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公平、公正、公开地作出审查决定。
  3、格式文书公开。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向申请人提供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服务。除应遵守有关法定形式要求之外,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或者补充材料。
  4、首办负责制。首先接办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具体项目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流程跟踪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权利告知、一次性补正告知、受理、转交、通知办理结果及文书送达等相关事宜。
  5、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
 
  办理时限承诺:
  6、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7、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省气象主管机构延长十日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监督承诺:
  8、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相关办理人员进行解释。
  9、救济途径告知。对于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投诉途径告知。对于气象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有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监督电话:83287050 83287045。
  
  纪律承诺:
  11、气象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及人员严格遵守省气象局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庄严承诺——向人民承诺、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放心”活动中作出的《江苏省气象局承诺》中的全部纪律要求。
(来源: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发表时间: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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