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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局行政权力及其依据汇总表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
作者:
 

一、行政许可类 共11项

权力编码

1

权力名称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十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权力编码

2

权力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权力编码

3

权力名称

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移审批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权力编码

4

权力名称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权力编码

5

权力名称

气象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十四条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权力编码

6

权力名称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权力编码

7

权力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 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权力编码

8

权力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6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权力编码

9

权力名称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7项)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权力编码

10

权力名称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7项)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权力编码

11

权力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行政处罚类 共29项

权力编码

1

权力名称

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权力编码

2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完成对比观测提前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完成对比观测提前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3

权力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4

权力名称

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

权力编码

5

权力名称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权力编码

6

权力名称

对违法向社会发布、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 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权力编码

7

权力名称

对编造虚假气象信息以及无协议或者超出协议规定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专业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各类媒体不得相互转抄、转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虚假气象信息。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无协议或者超出协议规定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

权力编码

8

权力名称

对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及更改气象预报内容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权力编码

9

权力名称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权力编码

10

权力名称

对不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或者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作业设备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11

权力名称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操作规程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作业资格

权力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权力编码

12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转让、挪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作业资格

权力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权力编码

13

权力名称

对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权力编码

14

权力名称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权力编码

15

权力名称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16

权力名称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许可文件或者不如实、拒绝提供施放气球情况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权力编码

17

权力名称

对未指定专人值守等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权力编码

18

权力名称

对防雷装置的未经设计审核同意、施工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安装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权力编码

19

权力名称

对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撤销许可证书

权力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20

权力名称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权力编码

21

权力名称

对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不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四)已有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不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五) 、 ( 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权力编码

22

权力名称

对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中国气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23

权力名称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证书

权力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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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权力名称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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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权力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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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权力名称

对不按要求使用、分发、存放共享气象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4号令)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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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权力名称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4号令)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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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权力名称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4号令)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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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权力名称

对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等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等级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4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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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力名称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奖励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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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力名称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和共享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第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权力编码

3

权力名称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十八条: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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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力名称

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评估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权力编码

5

权力名称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进行审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权力编码

6

权力名称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确定并公布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确定并公布。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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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权力名称

雷灾调查、鉴定和调查统计报告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权力编码

8

权力名称

对防雷产品使用进行备案、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四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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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权力名称

对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监督和行业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五条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权力编码

10

权力名称

对从事气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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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权力名称

公众气象预报发布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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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权力名称

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发布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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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权力名称

专业气象预报服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

权力编码

14

权力名称

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权力编码

15

权力名称

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的管理监督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权力编码

16

权力名称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以防灾减灾为目的的天气监测、预报服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防沙治沙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权力编码

17

权力名称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

权力编码

18

权力名称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四条第二、三款

权力编码

19

权力名称

指导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

权力编码

20

权力名称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权力编码

21

权力名称

编制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权力编码

22

权力名称

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网络成员单位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权力编码

23

权力名称

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权力编码

24

权力名称

对媒体按协议约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监督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和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协议,准确、及时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气象预报节目。

  前款规定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权力编码

25

权力名称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4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权力编码

26

权力名称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权力编码

27

权力名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权力编码

28

权力名称

旱涝趋势气候监测预测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权力编码

29

权力名称

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权力编码

30

权力名称

对施工单位按审核后的防雷工程图纸进行施工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权力编码

31

权力名称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权力编码

32

权力名称

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权力编码

33

权力名称

对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年度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41号令)第二十三条

权力编码

34

权力名称

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权力编码

35

权力名称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个人资格证年度审验注册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苏气发〔2005〕119号)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年1-3月接受原注册机构年检审验注册。未经年检审验注册或年检审验不合格的,资格证自然失效。
年检审验注册时应携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年检审验表》。
注册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并当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作不合格处理:
1、超越资格证适用业务范围从业的;
2、未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的;
3、资格证持有人在不具备防雷从业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工作的;
4、资格证持有人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防雷从业资质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的;
5、不接受市气象学会及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
6、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7、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8、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及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的。
资格证持有人,应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作放弃从业,注册机构不得予以注册。
每年4月5日前注册机构应将上一年度资格证注册及年检审验情况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权力编码

36

权力名称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权力编码

37

权力名称

对省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七条: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权力编码

38

权力名称

对施放气球资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权力编码

39

权力名称

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的实地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权力编码

40

权力名称

对省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条: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权力编码

41

权力名称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年检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权力编码

42

权力名称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延续、终止、撤销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权力编码

43

权力名称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二条第四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权力编码

44

权力名称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气象局

项目种类

其他

权力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二条第六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省级行政权力及其依据总表》  发表时间: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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