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气象局、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现将“江苏省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气象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防雷减灾局汇报。
附件:江苏省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暂行规定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江苏省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专业设计和施工的登记备案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登记备案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登记备案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资质;
(三)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条 登记备案时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原件、复印件);
(三)在本省境内从业人员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五)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与资质等级相当的防雷工程技术资料一套。
第四条 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江苏省境内承接防雷工程前,应向省防雷减灾局报送《江苏省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和相关的文件材料一套。
第五条 省防雷减灾局收到申请登记备案表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并留存相关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经审查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出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证明,并及时向省内有关市、县气象主管机构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申请登记备案企业支付。
第六条 《江苏省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表》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工程周期,防雷工程竣工后自行失效。省外企业承接新的防雷工程时,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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